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庭審開始了。
法官在上,莊嚴肅穆的法庭里,原告被告的兩方律師各自陳述。
原告方提供了孫小宇傷情報告:口腔受損、咽喉腫痛、腸胃腫脹出血。告我故意傷害,要求我賠償醫療費、公開道歉,并承擔訴訟費用。
我們則提供了外賣點單記錄,上樓電梯監控,證明我回家不曾下過樓,即便用樓梯下去,也不存在報復孫小宇的作案動機。
兩邊都沒有決定性證據,意見不一,就在法官考慮擇期宣判時,我站起身,申請傳喚能為我作證的證人。
對方律師的表情瞬間嚴肅了:
「什麼證人?是能證明我的當事人偷拿外賣的目擊者嗎?」
此話一出,孫敬華一家子全都臉色大變。
他們先前所有的囂張都建立在死無對證上,咬死我報復社會刻意投喂。
他們的好兒子言之鑿鑿,說正是聽了門鈴開門,才看到門口的外賣以為是爸媽點的直接吃。
小朋友才六歲,他那麼單純,被我這種居心叵測的壞叔叔暗害當然是我的錯,就算不是我放的,被一個第三方壞人送過去也是小朋友無辜。
可無論如何,這個外賣決不能是原告方偷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