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,即便我真有刻意加辣,可在無法證明我給小孩兒惡意投食的情況下,最多只能算多次丟失外賣正當防衛,這種情況下,丟失外賣的一方并不存在過錯。
綜上所述,法院駁回了孫家的起訴。
不僅我無須賠償醫療費,孫家還得將外賣所花費的金錢全額退還我,并因為我的傷情報告,民事官司上升到刑事。
我完勝。
孫家慌了。
他們都沒想到我會把事情鬧這麼大,在法官判我無罪的情況下,孫敬華三個打我一個的視頻,是尋釁滋事、故意傷害他人的鐵證。
到了這個時候,孫敬華總算怕了。
刑事官司可不是開玩笑的,上升到這個程度,已經不再是普通的小打小鬧。
他開始大叫著撤訴,說這件事就這樣算了,不告了回家。
差點沒把我笑死,是該有多無知,才覺得打官司這種事跟買菜一樣隨意?
法官當然不可能就這樣放人,在我拒不同意調解且證據充足的情況下,判處孫敬華拘留十五天,賠償我的全部醫療費、外賣費,以及網暴所造成的精神損失費,共計四千余元。
對于這種判決,孫敬華接受的可能性為零。
可我沒想到的是,他居然公然在法院大罵法官偏私,就跟上次在醫院罵警察一樣,把庭上的法官罵得狗血淋頭,甚至對法警動手。
這下好了,他罪上加罪,當場被法警拘役,以藐視法庭的罪名,判處了一年有期徒刑。
讓我大開眼界,直呼人才。
想想也對,為了一頓外賣都敢鬧上法庭的人,又怎會真的懂法呢?
可惜這個道理,要等他坐牢出來以后才能銘記于心了。
11
晚上,我請好兄弟方巖喝酒。
熱鬧的大排檔,坐了兩個舉杯相慶的大笨蛋。
笨蛋不是別人,正是我倆。